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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

來源:ZOBO卓邦 發布日期 2023-05-1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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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做到安全適用、節約能源、節省資源、保護環境、保證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廣播系統電聲工程部分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1. 0.3 與公共廣播系統相關的建設工程,應滿足建筑聲學特性要求。

  1. 0. 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公共廣播 public address (PA)

  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的,在本單位范圍內為公眾服務的聲音廣播。包括業務廣播、背景廣播和緊急廣播等。

  2.0. 2 公共廣播系統 public address system

  為公共廣播覆蓋區服務的所有公共廣播設備、設施及公共廣播覆蓋區的聲學環境所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2. 0.3 公共廣播設備 public address equipment

  組成公共廣播系統的全部設備的總稱。包括廣播揚聲器、功率放大器、傳輸線路及其傳輸設備、管理/控制設備、尋呼設備、傳聲器和其他信號源設備。

  2.0.4 緊急廣播 emergency broadcast

  公共廣播系統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務區發布的廣播。包括警報信號、指導公眾疏散的信息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指揮的命令等。

  2.0.5 業務廣播 business announcement

  公共廣播系統向其服務區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聽眾收聽的日常廣播。包括發布通知、新聞、信息、語聲文件、尋呼、報時等。

  2.0.6 背景廣播 background broadcast

  公共廣播系統向其服務區播送渲染環境氣氛的廣播。包括背景音樂和各種場合的背景音響(包括環境模擬聲)等。

  2. 0. 7 廣播揚聲器布點 loadspeakers distribution

  將廣播揚聲器配置到公共廣播服務區現場各個具體位置的設計和施工。

  2. 0.8 傳輸線路 transmission line

  將公共廣播信號從信號處理設備(含放大器)或機房,傳輸到廣播服務區現場廣播揚聲器的線路,包括各種導電線纜、光纖網絡等。

  2.0.9 傳輸距離 transmission distance

  由公共廣播傳輸線路輸入端到負載端的線路長度。

  2.0.10 額定傳輸電壓 rated transmission voltage

  傳輸線路始端的額定電壓,也即是傳輸線路配接的廣播揚聲器(或其他終端器件)的標稱輸入電壓。

  2.0.11 應備功能 ensured function

  公共廣播系統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功能。

  2.0.12 廣播優先級 airing priority

  廣播信號源播出的優先等級。

  2.0. 13 傳聲器優先 microphone priority

  賦予傳聲器具有最高廣播優先級的功能。

  2.0.14 語聲文件 voice file

  預先錄制的語聲廣播詞。

  2.0.15 熱備用 dual function system

  指緊急廣播系統的一種待機方式。系統平時作為業務廣播系統或背景廣播系統運行,在緊急警報信號觸發下,能自動轉換為緊急廣播系統。

  2.0. 16 一鍵到位 one touch ready

  只需操作一個鍵(或一個按鈕,或一個開關),就能進入指定工作狀態。

  2.0.17 尋呼 paging

  尋人、尋物或尋求幫助的廣播;或根據現場需要臨時向指定的廣播區發布的廣播。

  2.0.18 尋呼臺站 call station

  獨立于廣播主機以外的,可以進行分區尋呼操作的設備。

  2.0.19 強插 override

  強行用某些廣播內容覆蓋正在廣播的其他信號,或強行喚醒處于休眠狀態的公共廣播系統,發布緊急廣播。

  2.0. 20 分區管理 zone management

  把公共廣播服務區分割成若干個廣播分區分別進行管理。各個廣播分區可分別選通、關閉或全部選通、關閉。

  2.0.21 矩陣分區 zoning with matrix mode

  以矩陣方式進行分區。各個廣播分區不僅可以分別選通或關閉,而且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多個分區播放不同的信號。

  2.0. 22 分區強插 zoning override

  有選擇地向某個或多個廣播分區進行強插而不影響其他廣播分區的運行狀態。

  2.0. 23 遠程監控 remote control and monitor

  在公共廣播機房(或公共廣播系統本身的控制中心)以外,監控公共廣播系統運行。

  2.0.24 應備聲壓級 ensur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公共廣播系統在廣播服務區內,應能達到的穩態有效值廣播聲壓級的平均值。

  2.0. 25 聲場不均勻度 sound field irregularity

  公共廣播服務區內各測量點測得的聲壓級的最大差值。

  2.0.26 漏出聲衰減 leak out acoustic attenuation

  公共廣播系統的應備聲壓級與服務區邊界外30m處的聲壓級之差。

  2.0.27 系統設備信噪比 system signal-to-noise ratio

  從公共廣播系統設備聲頻信號輸入端,到廣播揚聲器聲頻信號激勵端的信號噪聲比。

  2.0. 28 語言傳輸指數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STI)

  基于語言信號調制指數在傳輸過程中的變化而導出的,評價語言可懂度的客觀參量。

  2.0.29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of public address(STIPA)

  語言傳輸指數的一種簡化形式,用于客觀評價擴聲系統(包括公共廣播系統)的語言傳輸質量。

  2.0.30 傳輸頻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response

  公共廣播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服務區內各測量點穩態聲壓級相對于公共廣播設備信號輸入電平的幅頻響應特性。

  2.0.31 無源終端 passive terminal

  不需要電源供給的終端。

  2.0.32 有源終端 active terminal

  需要電源供給的終端。


  3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

  3. 1 一般規定

  3.1.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應在安全、環保、節能和節約資源的基礎上滿足用戶的合理需求。

  3. 1.2 公共廣播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3C認證。

  3.1. 3 公共廣播應為單聲道廣播。

  3.1.4 公共廣播系統應根據用途和等級要求進行設計。

  3.1.5 一個公共廣播系統可同時具有多種廣播用途,各種廣播用途的等級設置可互相不同。

  3. 1.6 易燃易爆區域內的公共廣播系統,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的有關規定。

  3.1. 7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文件:

  1 系統結構圖及其說明文件。

  2 廣播傳輸線路敷設路由及廣播揚聲器布點平面圖。

  3 控制中心及其設備現場配置圖。

  4 設備清單。

  3.2 應備功能

  3. 2.1 公共廣播系統應能實時發布語聲廣播,且應有一個廣播傳聲器處于最高廣播優先級。

  3. 2.2 當有多個信號源對同一廣播分區進行廣播時,優先級別高的信號應能自動覆蓋優先級別低的信號。

  3.2.3 業務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 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表3. 2.3的規定。

  表3.2.3 業務廣播系統的其他應備功能

級別

其他應備功能

一級

編程管理:自動定時運行(允許手動干預)且定時誤差不應大于10s;矩陣分區;分區強插;

廣播優先級排序;主/備功率放大器自動切換;支持尋呼臺站;支持遠程監控

二級

自動定時運行(允許手動干預);分區管理;可強插;功率放大器故障告警

三級

——

  3. 2.4 背景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表3. 2.4的規定。

  表3.2.4 背景廣播系統的其他應備功能

級別

其他應備功能

一級

編程管理:自動定時運行(允許手動干預);具有音調調節環節;

矩陣分區;分區強插;廣播優先級排序;支持遠程監控

二級

自動定時運行(允許手動干預);具有音調調節環節;分區管理;可強插;

三級

——

  3. 2.5 緊急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公共廣播系統有多種用途時,緊急廣播應具有最高級別的優先權。公共廣播系統應能在手動或警報信號觸發的10s內,向相關廣播區播放警示信號(含警笛)、警報語聲文件或實時指揮語聲。

  2 以現場環境噪聲為基準,緊急廣播的信噪比應等于或大于12dB。

  3 緊急廣播系統設備應處于熱備用狀態,或具有定時自檢和故障自動告警功能。

  4 緊急廣播系統應具有應急備用電源,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時間不應大于1s;應急備用電源應能滿足20min以上的緊急廣播。以電池為備用電源時,系統應設置電池自動充電裝置。

  5 緊急廣播音量應能自動調節至不小于應備聲壓級界定的音量。

  6 當需要手動發布緊急廣播時,應設置一鍵到位功能。

  7 單臺廣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應導致整個廣播系統失效。

  8 單個廣播揚聲器失效不應導致整個廣播分區失效。

  9 緊急廣播系統的其它應備功能尚應符合表3. 2. 5的規定。

  表3.2.5 緊急廣播系統的其他應備功能

級別

其他應備功能

一級

具有與事故處理中心(消防中心)聯運的接口;與消防分區相容的分區警報強插;主/備電源自動切換;

/備功率放大器自動切換;支持有廣播優先級排序的對呼臺站;支持遠程監控;支持備份主機;自動生成運行記錄

二級

與事故處理系統(消防系統或手動告警系統)相容的分區警報強插;主/備功率放大器自動切換

三級

可強插緊急廣播和警笛;功率放大器故障告警

  3.3 電聲性能指標

  3.3. 1 公共廣播系統在各廣播服務區內的電聲性能指標應符合表3. 3. 1的規定。

  表3.3.1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指標

分類\指標\性能

應備聲壓級

聲場不均勻度(室內)

漏出聲衰減

系統設備信噪比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

傳輸頻率特性(室內)

一級業務廣播系統

≥83dB

≤10dB

≥15dB

≥70dB

≥0.55

3.3.1-1

二級業務廣播系統

≤12dB

≥12dB

≥65dB

≥0.45

3.3.1-2

三級業務廣播系統

 

 

 

≥0.40

3.3.1-3

一級背景廣播系統

≥80dB

≤10dB

≥15dB

≥70dB

 

3.3.1-1

二級背景廣播系統

≤12dB

≥12dB

≥65dB

 

3.3.1-2

三級背景廣播系統

 

 

 

 

 

一級緊急廣播系統

≥86dB

 

≥15dB

≥70dB

≥0.55

 

二級緊急廣播系統

 

≥12dB

≥65dB

≥0.45

 

三級緊急廣播系統

 

 

 

≥0.40

  *:緊急廣播的應備聲壓級尚應符合本規范第3.2.5條第2款的規定。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0



  3. 3.2 公共廣播系統配置在室內時,相應的建筑聲學特性宜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筑聲學設計規范》GB/T 50356和《體育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程》JGJ/T 131的有關規定。


3.3.2 NR噪聲評價曲線的 1/1 倍頻程聲壓級

1/1 倍頻程中心頻率(Hz

31.5

63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NR-25(dB)

72

55

43

35

29

25

21

19

18

NR-30(dB)

76

59

48

39

34

30

26

25

23


  3.4 系統構建

  3. 4. 1 公共廣播系統的用途和等級應根據用戶需要、系統規模及投資等因素確定。

  3. 4. 2 公共廣播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無源終端方式、有源終端方式或無源終端和有源終端相結合的方式構建。

  3.4. 3 廣播分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緊急廣播系統的分區應與消防分區相容。

  2 大廈可按樓層分區,場館可按部門或功能塊分區,走廊通道可按結構分區。

  3 管理部門與公眾場所宜分別設區。

  4 重要部門或廣播揚聲器音量需要由現場人員調節的場所,宜單獨設區。

  5 每一個分區內廣播揚聲器的總功率不宜太大,并應同分區器的容量相適應。

  3.4.4 公共廣播系統監控中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三級公共廣播系統的監控中心可由系統的廣播功率放大器或廣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2 一級和二級公共廣播系統的監控中心宜設在監控室(或機房)內,監控主機的性能應滿足本規范第3. 2節的規定。

  3 必要時,可設置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可為二級監控主機或尋呼臺站。

  3.5 傳輸線路

  3.5.1 公共廣播信號應通過布設在廣播服務區內的有線廣播線路、同軸電纜或五類線纜、光纜等網絡傳輸。

  3.5.2 公共廣播信號可用無線傳輸,但不應干擾其他系統運行,且必須經當地有關無線電廣播(或無線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或許可。

  3. 5.3 當傳輸距離在3km以內時,廣播傳輸線路宜采用普通線纜傳送廣播功率信號;當傳輸距離大于3km,且終端功率在千瓦級以上時,廣播傳輸線路宜采用五類線纜、同軸電纜或光纜傳送低電平廣播信號。

  3.5.4 當廣播揚聲器為無源揚聲器,且傳輸距離大于100m時,額定傳輸電壓宜選用70V、100V;當傳輸距離與傳輸功率的乘積大于1km·kW時,額定傳輸電壓可選用150V、200V、250V。

  3. 5.5 公共廣播系統室內廣播功率傳輸線路,衰減不宜大于3dB(1000Hz)。

  3. 5.6 火災隱患地區使用的緊急廣播傳輸線路及其線槽(或線管)應采用阻燃材料。

  3. 5.7 具有室外傳輸線路(除光纜外)的公共廣播系統應有防雷設施。公共廣播系統的防雷和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3.6 廣播揚聲器

  3.6.1 廣播揚聲器的重放聲場,應符合本規范表3. 3. 1的規定。

  3.6.2 廣播揚聲器的靈敏度、額定功率、頻率響應、指向性等性能指標應符合聲場設計的要求。

  3.6.3 廣播揚聲器布點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揚聲器宜根據分片覆蓋的原則,在廣播服務區內分散配置。

  2 廣場以及面積較大且高度大于4m的廳堂等塊狀廣播服務區,也可根據具體條件選用集中式或集中分散相結合的方式配置廣播揚聲器。

  3 廣播揚聲器的安裝高度和安裝角度應符合聲場設計的要求。

  3.6.4 室外廣播揚聲器應具有防潮和防腐的特性。

  3.6. 5 廣播揚聲器的外形、色調、結構及其安裝架設方式應與環境相適應。

  3.6.6 當采用無源廣播揚聲器,且傳輸距離大于100m時,宜選用內置線間變壓器的定壓式揚聲器。定壓式揚聲器的額定工作電壓應與廣播線路額定傳輸電壓相同。

  3.6.7 用于火災隱患區的緊急廣播揚聲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揚聲器應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結構。

  2 廣播揚聲器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的有關規定。

  3.7 廣播功率放大器

  3. 7.1 驅動無源終端的廣播功率放大器,宜選用定壓式功率放大器;定壓式功率放大器的標稱輸出電壓應與廣播線路額定傳輸電壓相同。

  3.7.2 非緊急廣播用的廣播功率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其所驅動的廣播揚聲器額定功率總和的1.3倍。

  3. 7. 3 用于緊急廣播的廣播功率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其所驅動的廣播揚聲器額定功率總和的1.5倍;全部緊急廣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總容量,應滿足所有廣播分區同時發布緊急廣播的要求。

  3.8 公共廣播信號源設備

  3.8.1 公共廣播信號源設備可包括廣播傳聲器、尋呼器、警報信號發生器、調諧器、激光唱機、語聲文件錄放器、具有聲頻模擬信號錄放接口的計算機及其他聲頻信號錄放設備等,應根據系統用途、等級和實際需要進行配置。

  3.8. 2 廣播傳聲器及其信號處理電路的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傳聲器應符合語言傳聲特性。

  2 廣播傳聲器的頻率特性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應急聲系統》GB /T 16851的有關規定。

  3 廣播傳聲器宜具有發送提示音的功能;當用作尋呼臺站時,應配備分區選通功能。


  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

  4.1 一般規定

  4.1. 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施工安全和勞動保護的規定。

  4.1.2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圖紙應齊全,并已經過審查和批準。

  2 施工區域具備進場條件,應能保證施工安全和用電安全。

  3 施工人員應熟識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電工、焊工必須持證上崗。

  4.1.3 新工程的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應與土建施工協調進行;預埋線管、支撐件、預留孔洞、溝槽及其他預埋件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 1. 4 施工前應按設計文件要求查勘現場情況,查勘現場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與傳輸線路有關的道路(包括橫跨道路)的情況。

  2 允許同桿架設傳輸線路或同桿架設廣播揚聲器的桿路及自立桿路的情況。

  3 公共廣播傳輸線纜預留管道及允許共用的線纜、管道的情況。

  4. 1. 5 影響公共廣播傳輸線纜及廣播揚聲器架設的障礙物應提前處理。

  4.1.6 公共廣播設備安裝前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施工設備、材料表對材料進行清點、分類。進場應填寫本規范表A.0. 1。

  2 規格、型號、數量以及3C認證等應符合設計文件及本規范要求。

  3 有源部件均應通電檢查。廣播功率放大器和廣播揚聲器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實際功能和技術指標應與產品標稱相符。

  4 進口產品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提供進口商檢證明、配套提供的質量合格證明及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資料。

  5 對不具備現場檢測條件的產品,可要求工廠出具檢測報告。

  4. 1.7 公共廣播系統軟件產品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商業化軟件,應進行使用許可證及使用范圍的檢查。

  2 由系統承包商編制的用戶應用軟件,除進行功能測試外,還應進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復性、兼容性、自診斷等多項功能測試,以及軟件的可維護性檢查。

  3 所有自編的、在通用計算機上運行的應用軟件應提供完整的文檔。

  4. 1. 8 隱蔽工程應進行隨工驗收,并應填寫本規范表A. 0.2。

  4.2 廣播傳輸線路敷設

  4. 2.1 傳輸線纜應經檢測合格后再敷設。

  4. 2. 2 室外廣播傳輸線纜應穿管埋地或在電纜溝內敷設;室內廣播傳輸線纜應穿管或用線槽敷設。

  4.2.3 公共廣播的功率傳輸線路不應與通信線纜或數據線纜共管或共槽。

  4. 2. 4 除用電力載波方式傳輸的公共廣播線路外,其他公共廣播線路均嚴禁與電力線路共管或共槽。

  4.2. 5 公共廣播功率傳輸線路的絕緣電壓等級必須與其額定傳輸電壓相容;線路接頭不應裸露;電位不等的接頭必須分別進行絕緣處理。

  4.2.6 公共廣播傳輸線纜宜減少接駁;需要接駁時,接頭應妥善包扎并安置在檢查盒內。

  4. 2.7 公共廣播傳輸線纜敷設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200的有關規定。

  4. 2.8 公共廣播室外傳輸線路的防雷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4.3 廣播揚聲器安裝架設

  4.3.1 廣播揚聲器安裝架設地點應符合本工程布點設計的規定。

  4.3.2 廣播揚聲器的安裝架設高度及其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應根據聲場設計及現場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揚聲器的聲輻射應指向廣播服務區。

  2 當周圍有高大建筑物和高大地形地物時,應避免產生回聲。

  4.3.3 廣播揚聲器與廣播傳輸線路之間的接頭必須接觸良好,不同電位的接頭應分別絕緣;接駁宜用壓接套管和壓接工具進行施工。冷熱端有區別的接頭應正確予以區分。

  4. 3. 4 廣播揚聲器的安裝固定應安全可靠。安裝廣播揚聲器的路桿、桁架、墻體、棚頂和緊固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4.3.5 廣播揚聲器安裝完畢后,應對揚聲器表面進行清潔,并應逐個廣播分區進行檢測和試聽。室外廣播揚聲器應采取防雨、雪措施。

  4.4 其他設備安裝

  4. 4.1 除廣播揚聲器和傳輸線路外,公共廣播系統的其他設備,有監控室(或機房)時,應安裝在其控制臺、機柜或機架上;無監控室(或機房)時,應安裝在安全和便于操控的場所。除廣播揚聲器和傳輸線路外,公共廣播系統的其他設備的安裝,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198的有關規定。

  4.4.2 一級和二級公共廣播系統的監控室(或機房)的電源而設專用的空氣開關(或斷路器),且宜由獨立回路供電,不宜與動力或照明共用同一供電回路。

  4.4. 3 控制臺或機柜、機架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線不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直接相接。

  4.5 系統調試

  4. 5. 1 公共廣播系統調試應在系統設備安裝完畢、通電正常之后進行。

  4.5.2 各個廣播分區應分別進行音質試聽,并應根據試聽的結果進行初步調整,使系統能夠擴聲。

  4. 5. 3 各個廣播分區以及整個公共廣播系統應進行功能檢查,并應根據檢查結果進行調整,使系統的應備功能符合本規范第3. 2節的規定。

  4. 5.4 公共廣播系統的電聲性能,應按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進行檢測,并應在檢測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使系統的電聲性能指標達到本規范3.3節的規定。

  4. 5. 5 系統調試應做好記錄。

  4.6 系統試運行

  4.6.1 公共廣播系統調試完畢后應進行試運行,并應按本規范表B.0.1填寫試運行記錄。

  4.6.2 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計劃地反復模擬正常的運行操作,操作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條件下,有計劃地在系統操作界面上講行“誤操作”,“誤操作”結果不應危及設備安全,并不應導致不可逆的程序混亂。

  4.6.3 試遠行的加電持續時間不應少于24h。


  5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

  5.1 一般規定

  5.1.1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儀器,應經國家認定的計量機構檢定合格,并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5.1.2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1 系統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 測量點現場的信噪比不應小于15dB。

  3 測量時,有關廣播分區的廣播揚聲器應全都開啟。

  5.1.3 測量結果應按本規范表B.0.4做好記錄。

  5.2 測量點選擇

  5.2.1 在廣播服務區內測量電聲性能時,測量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量點距地面高度應為1.2m~1. 5m;與墻體的距離應大于1.5m。

  2 測量點應有代表性,應處于廣播服務區內公眾經常活動的地方,并宜在被測廣播服務區內均勻分布;但應避免選在廣播揚聲器附近且在其聲輻射軸線上的地點。

  3 當公共廣播服務區為室內時,每50m2應至少有一個測量點,且測量點總數不宜少于3個。

  4 當公共廣播服務區為廣場時,每20m×20m應至少有一個測量點,且測量點總數不宜少于3個。

  5 當室內和廣場的空間結構以及廣播揚聲器的布局為軸對稱時,可只在中線及其一側選取測量點。

  6 當公共廣播服務區為走廊、通道時,應在走廊的軸線上選取測量點。在走廊、通道的中點附近和所有端點、拐角附近均應設測量點,兩測量點的距離不大于5m時可合并;當走廊、通道的直線長度大于80m時,應每隔20m~30m追加—個測量點;當走廊、通道內廣播揚聲器的布局相同時,追加的測量點可不超過5個。

  5. 3 傳輸頻率特性測量

  5.3. 1 傳輸頻率特性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廣播系統服務區內的每一個廳堂或每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在公共廣播系統設備的線路輸入端口,輸入寬帶粉紅噪聲電信號(圖5.3.1),其電平應等于設備標稱的額定輸入電平。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11

  3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并使廣播服務區內測量點的聲壓級達到本規范第5.1.2條第2款的要求。

  4 應采用具有1/3倍頻程頻譜分析功能的I型聲級計,在廣播服務區內選定的測量點測量其傳輸頻率特性曲線。

  5.3.2 傳輸頻率特性測量結果的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測得的傳輸頻率特性曲線上的最大聲壓級為0dB,該曲線的幅度變化不超過圖3.3.1中相應等級規定的容差域范圍時,應判定該測量點合格。

  2 當每一個廳堂或每一個房間有2/3以上(含2/3)的測量點合格時,應判定該被測廣播服務區的傳輸頻率特性符合規定。

  5.4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

  5.4.1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廣播系統服務區內的每一個廳堂或每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應按本規范第5.3.1條第2、3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和調節系統增益。

  3 在服務區內選定的測量點測量各點的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

  5.4.2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結果的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服務區內各測量點之間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應為該廣播服務區的聲場不均勻度。

  2 聲場不均勻度符合表3.3.1中相應等級的規定時,應判定該被測廣播服務區的聲場不均勻度符合規定。

  5. 5 應備聲壓級測量

  5. 5. 1 應備聲壓級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規范第5.3.1條第2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

  2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功率,并在廣播服務區內選定的測量點,應測量各點的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

  5.5.2 應備聲壓級測量結果的處理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測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應按下式計算: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2

  式中 La——各測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dB);

  Li——測量點i的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dB);

  n——測量點數(個)。

  2 各測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應為被測廣播服務區的應備聲壓級。

  3 當各測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符合本規范表3.3.1中的應備聲壓級規定時,應判定該廣播服務區的應備聲壓級符合規定。

  5.6 漏出聲衰減測量

  5. 6. 1 漏出聲衰減測量點,應選擇在被測公共廣播服務區邊界外30m處;東南西北方位應各選一個最靠近廣播揚聲器或處于廣播揚聲器輻射軸線方向上的測量點。

  5.6. 2 漏出聲衰減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規范第5. 5節測得系統的應備聲壓級。

  2 應按本規范第5.3.1條第2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然后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功率,并應在本規范第5. 6.1條規定的測量點上,測量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5.6. 3 漏出聲衰減測量結果的處理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漏出聲衰減可按下式計算: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3

  式中:L1——漏出聲衰減(dB);

  La——被測公共廣播系統的應備聲壓級(dB);

  Lm——按本章規定測得的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最大值(dB)。

  2 當漏出聲衰減符合本規范表3.3.1中相應等級的漏出聲衰減規定時,應判定該公共廣播系統的漏出聲衰減符合規定。

  5.7 系統設備信噪比測量

  5.7.1 系統設備信噪比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以廣播分區為單位,分別進行測量。

  2 應按本規范第5.3.1條第2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

  3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功率,并在廣播區內任一個廣播揚聲器的輸入端,測量廣播揚聲器輸入信號的電平。

  4 應按本規范圖5.3.1,采用600Ω電阻置換公共廣播系統設備輸入端的粉紅噪聲信號發生器,在同一個廣播揚聲器的輸入端,測量該廣播區的本底噪聲電平(A計權)。

  5.7.2 系統設備信噪比測量結果的處理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設備信噪比應為廣播揚聲器輸入信號的電平與本底噪聲電平的分貝差。

  2 當系統設備信噪比符合本規范表3.3.1中相應等級的規定時,應判定該被測廣播服務區的系統設備信噪比符合規定。

  5.8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量

  5.8.1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量點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5.2節的規定。

  5.8.2 測試聲源應經計量校準,且在消聲室內測得測試聲源本身的語言傳輸指數值應等于或大于0.97。

  5. 8.3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廣播服務區應以廣播分區為單位,分別進行測量;室內廣播服務區每一個廳堂和每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測量系統應按圖5. 8. 3進行配置。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0526-20214

  3 測試聲源應輸出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試信號。應調節測試聲源的輸出,并使廣播傳聲器輸入的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等于80dB。

  4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并使測量現場信噪比等于或大于15dB。

  5 每一個測量點應測量3次,并應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該點的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值。

  5.8.4 當每一個被測廣播服務區中有2/3以上(含2/3)的測量點的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值符合本規范表3.3.1相應等級的規定時,應判定該廣播服務區的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符合規定。


  6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

  6.1 一般規定

  6.1. 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宜在系統試運行穩定后,進行驗收。

  6. 1.2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系統工程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已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系統試運行記錄表應符合本規范表B. 0. 1的規定。

  2 竣工驗收文件齊全。

  6. 1.3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應包括設備品質、系統功能、系統電聲性能、工程施工質量和竣工文件等項目。

  6. 1. 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可按檢驗—測試—檢查文件的完整性—評審—簽字—移交的順序進行。

  6. 1. 5 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驗收機構應在驗收結論中明確指出問題所在與整改要求。

  6. 1.6 檢驗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6.2 竣工驗收

  6.2.1 竣工驗收應包括下列文件:

  1 工程合同。

  2 設計任務書。

  3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深化設計文件。

  4 竣工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系統拓撲結構圖(或原理圖)。

  2)系統平面布置圖。

  3)管線圖。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設備器材清單(包括安裝位置)。

  6)設備、器材的檢測報告及認證證書。

  7)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8)工程和設備變更審核單。

  9)系統調試記錄。

  5 系統試運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備功能檢驗記錄。

  2)電聲特性測試記錄。

  3)試運行記錄。

  6.2.2 工程設備安裝驗收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對照竣工驗收文件,檢查系統設備配置,包括設備型號、規格、數量、產地及安裝位置。

  2 按本規范表B. 0.2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采用現場觀察、核對施工圖、抽查等方法,對工程設備的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觀感質量驗收,并做好記錄。

  6.2.3 系統應備功能的驗收應對照設計任務書和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進行逐項功能演示,并應按本規范表B.0.3做好記錄。

  6. 2. 4 系統電聲性能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照設計任務書和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進行測試。

  2 系統電聲性能測試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

  3 應按本規范表B. 0. 4做好記錄。

  6.2.5 應審查竣工文件是否齊全,并應按本規范表B.0.5填寫驗收結論。

  6. 2.6 竣工驗收文件應一式兩份,簽字蓋章后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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